九州中資企業協会 KCEA

CONTRACT章程

九州中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九州中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性质
非盈利性任意团体
第三条 宗旨
维护 九州中资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经营环境改善, 积极构筑对内对外交流平台,为扩大中日经贸投资合作和中日友好做出贡献。
第四条 会址
日本福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业务范围包括
  • (一)积极服务会员企业。为会员提供法律、税务、宣传、信息咨询、人才推荐等相关支持与服务;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讲座、政策介绍会等;协助中国企业在九州地区落户发展,提供租房、企业注册和在留资格申请等帮助。
  • (二)推动改善投资环境。汇总会员企业及本地区中资企业在投资及经营中面临的问题与困境,代表中资企业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团体反映企业需求。
  • (三)积极构筑交流平台。加强与本地区政府、经济团体及企业的交流合作,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会员企业与九州地区日本企业之间的专项交流活动,提高中资企业知名度,拓展商机。
  • (四)加强内部横向交流。增进会员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会员企业交流活动,增强凝聚力。同时与已有东京、大阪等地中资企业开展交流。
  • (五)完成中国政府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是指在九州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中资企业和代表机构。
第七条
  • (一)提出入会申请者由理事会按规章公平、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如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半数以上赞成可成为正式会员。
  • (二)否决应有正当理由。
第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代表(企业为中方出资单位在日最高负责人,代表处为总代表,负责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且拥有一票表决权。代表更换 应书面通知协会。
第九条
会员拥有被选举权(担任会长、理事等职)。
第十条
其它权利∶
  • (一)对协会进行监督,对协会发展、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 (二)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咨询、宣传等服务;
  • (三)阅览章程、规约及大会记录、运行报告、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义务:
  •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二)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 (三)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损协会名誉、违法犯罪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将被除名。对会员的处罚由理事会决定,并在协会围内进行适当通报。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分通常大会和临时大会。
第十五条
通常大会原则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地点等
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应会员书面请求,并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同意(含),理事会必须在30日内召集临时大会。
第十七条
关于会议的举行或延期等应在10-15日前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大会决定事项∶
  • (一)章程变更;
  • (二)会长、副会长的选举任免;
  • (三)理事、监事的选举任免;
  • (四)聘任名誉顾问、顾问
  • (五)会费金额;
  • (六)报告、财务审议等;
  • (七)入会手续的设定、变更或废止;
  • (八)协会工作计划与落实情况;
  • (九)协会解散;
  • (十)会员除名。
第十九条
会议由会长主持(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能出席时由指定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出席会员 (含委托代理)不足三分之二时,不能召开会员大会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议将根据与会会员过半数来决定议案。
第二十二条
选举通过举手表决方式或在当场大多数会员同意下,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如果票数相同,由会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大会必须做记录,记载要领及结果。
第二十四条
会长在年度会员大会上应做年度总结报告和计划报告,介绍会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理事若干和监事1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会长总管协会事务,副会长和理事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原则上3年内不得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第二十九
条监事负责协会事务监督,将结果在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条
理(监)事任免由会长提名大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会长 及各职任期原则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理事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三条
必要时,会长可召集临时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及与会者签名。
第三十五条
理事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不得做出有违会员大会的意愿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协会 相关会员可分行业、地区成立分部作为协会下属机构开展活动。

第六章 事务局

第三十八条
事务局是协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受理事会直接领导,定期向理事会及会长汇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事务局设局长1人及必要工作人员。事务局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任免。事务局长可由理事会成员兼任,工作人员接受事务局长领导办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事务局按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组织协会各项活动,竭诚为全体会员服务。

第七章 管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报经国家商务部备案同意,在中国驻福冈总领事馆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中国驻福 冈总领事担任协会顾问。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四十三条
会长及理事会按章程和规定对协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会长每年应向监事提供工作报告书、会费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向会长提交工作报告书、会费使用情况等的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对日常行政管理中遇到的任何问题或事务,若本章程中未做明确规定应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七条
若会员之间发生争议,可以根据本协会章程由会长或事务局协调解决。若难以解决问题,可以申请召开临时大会讨论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协会不具有访日邀请权。
第四十九条
协会对会员的商业等民事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章 会费

第五十条
会员必须按章定期足额缴纳年会费 ,会长单位8万日元、副会长单位6万日元、理事单位3万日元、会员单位2万日元。
  • (一)逾期6个月不缴纳会费者,协会有权中止其会员权利。
  • (二)得到通知3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者,将被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大会有权解除其会员资格。
第五十一条
如有令人信服特殊理由,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免交。
第五十二条
会费已经缴纳原则上概不退还。
第五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由理事会决定,事后必须在会员大会上报告。
第五十四条
协会资金不得用于为违法会员缴纳罚金。

第九章 解散

第五十五条
根据以下理由决定∶
  • (一)会员大会决议;
  • (二)不可抗拒因素;
  • (三)会员全部退出;
  • (四)归属或合并;
第五十六条
通知或照会中日双方有关部门、团体。

第十章 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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