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中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名称
- 九州中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 第二条 性质
- 非盈利性任意团体
- 第三条 宗旨
- 维护 九州中资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经营环境改善, 积极构筑对内对外交流平台,为扩大中日经贸投资合作和中日友好做出贡献。
- 第四条 会址
- 日本福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五条
-
协会业务范围包括
- (一)积极服务会员企业。为会员提供法律、税务、宣传、信息咨询、人才推荐等相关支持与服务;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讲座、政策介绍会等;协助中国企业在九州地区落户发展,提供租房、企业注册和在留资格申请等帮助。
- (二)推动改善投资环境。汇总会员企业及本地区中资企业在投资及经营中面临的问题与困境,代表中资企业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团体反映企业需求。
- (三)积极构筑交流平台。加强与本地区政府、经济团体及企业的交流合作,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会员企业与九州地区日本企业之间的专项交流活动,提高中资企业知名度,拓展商机。
- (四)加强内部横向交流。增进会员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会员企业交流活动,增强凝聚力。同时与已有东京、大阪等地中资企业开展交流。
- (五)完成中国政府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 第六条
- 会员是指在九州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中资企业和代表机构。
- 第七条
-
- (一)提出入会申请者由理事会按规章公平、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如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半数以上赞成可成为正式会员。
- (二)否决应有正当理由。
- 第八条
-
每个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代表(企业为中方出资单位在日最高负责人,代表处为总代表,负责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且拥有一票表决权。代表更换
应书面通知协会。
- 第九条
-
会员拥有被选举权(担任会长、理事等职)。
- 第十条
-
其它权利∶
- (一)对协会进行监督,对协会发展、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 (二)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咨询、宣传等服务;
- (三)阅览章程、规约及大会记录、运行报告、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 第十一条
-
义务:
-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二)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 (三)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
- 第十二条
-
会员有损协会名誉、违法犯罪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将被除名。对会员的处罚由理事会决定,并在协会围内进行适当通报。
第四章 会员大会
- 第十三条
-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 第十四条
- 会员大会分通常大会和临时大会。
- 第十五条
- 通常大会原则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地点等
由理事会决定。
- 第十六条
- 应会员书面请求,并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同意(含),理事会必须在30日内召集临时大会。
- 第十七条
- 关于会议的举行或延期等应在10-15日前通知会员。
- 第十八条
-
大会决定事项∶
- (一)章程变更;
- (二)会长、副会长的选举任免;
- (三)理事、监事的选举任免;
- (四)聘任名誉顾问、顾问
- (五)会费金额;
- (六)报告、财务审议等;
- (七)入会手续的设定、变更或废止;
- (八)协会工作计划与落实情况;
- (九)协会解散;
- (十)会员除名。
- 第十九条
- 会议由会长主持(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能出席时由指定副会长主持)。
- 第二十条
- 出席会员 (含委托代理)不足三分之二时,不能召开会员大会和表决。
- 第二十一条
- 会议将根据与会会员过半数来决定议案。
- 第二十二条
- 选举通过举手表决方式或在当场大多数会员同意下,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如果票数相同,由会长决定。
- 第二十三条
- 大会必须做记录,记载要领及结果。
- 第二十四条
- 会长在年度会员大会上应做年度总结报告和计划报告,介绍会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理事会
- 第二十五条
- 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
- 第二十六条
- 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理事若干和监事1人组成。
- 第二十七条
- 会长总管协会事务,副会长和理事协助会长工作。
- 第二十八条
- 会员如有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原则上3年内不得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 第二十九
- 条监事负责协会事务监督,将结果在会员大会报告。
- 第三十条
- 理(监)事任免由会长提名大会选举。
- 第三十一条
- 会长 及各职任期原则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理事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
-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 第三十三条
- 必要时,会长可召集临时理事会。
- 第三十四条
- 理事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及与会者签名。
- 第三十五条
- 理事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
- 第三十六条
- 理事会不得做出有违会员大会的意愿的决定。
- 第三十七条
- 协会 相关会员可分行业、地区成立分部作为协会下属机构开展活动。
第六章 事务局
- 第三十八条
- 事务局是协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受理事会直接领导,定期向理事会及会长汇报工作。
- 第三十九条
- 事务局设局长1人及必要工作人员。事务局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任免。事务局长可由理事会成员兼任,工作人员接受事务局长领导办理日常事务。
- 第四十条
- 事务局按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组织协会各项活动,竭诚为全体会员服务。
第七章 管理
- 第四十一条
- 协会报经国家商务部备案同意,在中国驻福冈总领事馆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中国驻福
冈总领事担任协会顾问。
- 第四十二条
-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 第四十三条
- 会长及理事会按章程和规定对协会进行管理。
- 第四十四条
- 会长每年应向监事提供工作报告书、会费使用情况等。
- 第四十五条
- 监事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向会长提交工作报告书、会费使用情况等的意见书。
- 第四十六条
- 对日常行政管理中遇到的任何问题或事务,若本章程中未做明确规定应由理事会决定。
- 第四十七条
- 若会员之间发生争议,可以根据本协会章程由会长或事务局协调解决。若难以解决问题,可以申请召开临时大会讨论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 第四十八条
- 协会不具有访日邀请权。
- 第四十九条
- 协会对会员的商业等民事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章 会费
- 第五十条
- 会员必须按章定期足额缴纳年会费 ,会长单位8万日元、副会长单位6万日元、理事单位3万日元、会员单位2万日元。
- (一)逾期6个月不缴纳会费者,协会有权中止其会员权利。
- (二)得到通知3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者,将被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大会有权解除其会员资格。
- 第五十一条
- 如有令人信服特殊理由,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免交。
- 第五十二条
- 会费已经缴纳原则上概不退还。
- 第五十三条
- 会费的使用由理事会决定,事后必须在会员大会上报告。
- 第五十四条
- 协会资金不得用于为违法会员缴纳罚金。
第九章 解散
- 第五十五条
- 根据以下理由决定∶
- (一)会员大会决议;
- (二)不可抗拒因素;
- (三)会员全部退出;
- (四)归属或合并;
- 第五十六条
- 通知或照会中日双方有关部门、团体。
第十章 生效
- 第五十七条
-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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